男子花278萬元買二手房,說好傢俱包括在內但後來被原房主更換
山東,青島。李先生花278萬元買了一套二手房,當時約定是房內的所有傢俱家電都歸李先生,但是李先生去交接房子的時候,發現所有的傢俱家電被原房主更換了,李先生討要說法,原房主表示這房款沒有包含傢俱家電。
李先生當時看上了一套二手房,在中介工作人員的陪同下籤訂了房屋買賣合同,當時原房主表示,房子裡面的傢俱家電就一起賣給李先生了,而李先生看到這些都是品牌,而且還挺新的,覺得這樣也好,不用再買,也省時省力,就答應了下來。
在房子真正交接的那天,中介的工作人員一起陪同,李先生在交接時看了一下屋內的傢俱家電,無意發現了掃地機變舊了,於是詢問原房主怎麼回事,他說這是家裡老人過來弄得,老人喜歡這掃地機。李先生當時非常不高興,倆人鬧得很不愉快。
後來李先生再次過來進行物業交割時,發現房子裡面所有的傢俱家電都被更換了,原本還比較值錢的家電被換成了幾十元,甚至是都不能用,而傢俱也被換成了一兩百的,這樣李先生非常不滿,於是要求李先生把傢俱換回來。
可是原房主卻說傢俱家電清單上又沒有品牌規格型號,反正我把清單上的物品給齊全你就得,你還計較什麼,你都佔便宜了。
原房主的話把李先生氣得不輕,於是反駁這些傢俱家電本來已經包含在房費裡面,要求其必須把原來的傢俱家電拿回來,多次協商未果,李先生找來調解員。
這時原房主說自己過去三年淨資產達到了1000萬元,每天他家庭的收入就1到2萬,表示沒那個時間把這些傢俱都賣掉,也沒有時間把這些傢俱家電送人或者搬離,自己也沒地方搬,因此圖省勁,覺得李先生好的情況下,就把這些東西贈送給他了。
而現在覺得李先生人不好,就不打算把傢俱家電送給他了。當有人提出,這些傢俱家電是已經包含在房款裡面了,這就表明是李先生的了,因爲合同裡面已經表明房款包含裝飾裝修及附屬設施。
這時李先生稱對方懂不懂法,合同說的是裝飾裝修及附屬設施,就好比窗簾的附屬設施就是窗簾軌道,如果包含傢俱家電,合同爲什麼不是寫傢俱家電及附屬設施。
這時調解員提出疑問,表示既然認爲這傢俱家電是你的,爲什麼不直接搬走,而是給李先生換成小的舊的呢?
原房主解釋,因爲當時列有一份清單,如果產生糾紛可能會被認爲是公證過的贈與合同,因此上面有的品類的東西,我就按品類贈給,這不是很正常的嗎,但是李先生不可能在那份沒有寫型號的情況下,然後要求更換稱原樣的。
那到底傢俱家電歸屬是誰,爲了瞭解清楚情況,調解員詢問了中介工作人員,對方表示合同約定是包含傢俱家電的,只是當時清單上只是寫了品名,沒有寫規格型號,表示這是他們的服務瑕疵,品牌沒有標註清楚,是他們的責任會承擔,造成李先生的損失會協商解決。
一、從合同約定來說,李先生付的房款裡面已經包含了傢俱家電,同時中介工作人員也證明了傢俱家電確實屬於李先生,那麼原房主表示是自己贈送的說法不成立。
民事訴訟法第64條,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,有責任提供證據,無法舉證的一方將承擔不利後果。
明顯李先生是有利的一方,有合同爲證,雖然存在異議,但是有證人中介工作人員,因此這些傢俱家電確實是李先生的。
二、既然當初約定傢俱家電歸屬李先生,雖然沒有清楚寫明物品的規格型號,其實原房主也是有責任的,這隻能說是疏忽大意,並不是原房主鑽空子的理由,他不能因沒有寫規格型號,就以爲只要提供同品名的傢俱家電就可以,畢竟這傢俱家電也屬於李先生花錢買來的,原房主這樣的做法屬於違約行爲。
民法典577條,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,應當承擔繼續履行、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。
既然合同約定是原來的傢俱家電,而原房主更換,李先生可以要求其更換回來,如果原房主不同意,那麼就賠償損失。
再買房或者租房時,傢俱家電的清單一定要寫詳細具體,否則會給一些不懷好意之人鑽空子,造成不必要的糾紛。